一. 計畫緣起
1-1.請記得法官也是人 :
近期電視廣告又在主打勞動事件法 , 法官已經忙斃了 , 行政機關還要增加法官工作量嗎? 行政與司法應該相輔相成互相監督的 , 不該把所有大小事都推到法院去!
1-2.既有法規以及判決分析 :
依法勞工可請求五年內的加班費 , 與加班費有關的勞資爭議不管在地方行政調解還是在法院司法調解和訴訟裏並不少見 , 目前勞工只要提出加班事實請求加班費則雇主需要提出反證! 但目前判決依然可見因資方優勢而存在著太多不客觀資訊
1-3.默默工作的勞工不該再受更多委屈或冤枉 :
有不少勞工在請求加班費的爭議中一併遇到了僱傭關係終止的勞資爭議! 我想每一位當初心甘情願日夜辛勞默默工作的勞工在當時都是對那份工作投入了相當的心血與情感的 , 因此當時才會不在意那些加班費 ; 但也一定含冤或遭受委屈而失去工作才訴諸調解或訴訟 , 不管工作拿不拿的回來 , 至少當時日夜辛勞的加班費該是勞工應得的報酬
1-4. 地方政府協助調閱工作個資可大幅加速勞工舉證時間 :
勞工要列舉加班事實並不容易又耗時費工 , 然而透過地方勞動主管機關以職權調閱相關數位足跡就可以快速取得每日工作時間和工作事實 , 勞工依實際需要再進行加班舉證之增補即可 , 地方政府亦可行使職權調查工作事實進一步強化行政調解量能 , 若無必要勞工可免去耗時費工的訴訟過程.
1-5. 以工作數位足跡重建勞動習慣 : ( "圖1和圖2" 對比 "圖3及圖4" )
透過數位足跡建立勞工之勞動習慣圖型 , 可做為勞資爭議調解或訴訟過程中較為客觀之參考即依據 , 改善雇主濫用職權和資方優勢之各種情況. 即使薪資等傳統勞動條件未變但勞動習慣迥異就會出現完全不同的勞動數據及圖型
註 : 從學習如何列舉加班事實到能夠劃出圖1到圖4的圖型總共花了我一年的時間.. 絕大多其實用一只公文就可以調閱的到的....
1-6. 重要電子郵件法律上之"通知"效力的具體評估依據 : (圖5及圖6)
具有重要內容的電子郵件內容資訊應具有的可及性、透明性、及時性、完整性、互動性等都可以透過電子郵件狀態及對應的時間戳記進行確認 , 民法第95條內容已不適用在電子郵件之通知表示 ; 畢竟電子郵件僅限當事人以個人資訊設備讀取 , 家人無法代收也沒有郵差傳遞存證.
只寄Email 做為給勞工的重大通知 , 無法排除勞工因遭遇緊急危難而無法讀取Email的情況
即使以電子郵件狀態及時間做為判斷 , 但僅以電子郵件通知已是違反解雇最後手段原則.
二. 計畫目的 : 用強化地方勞工行政量能的方式來分攤法院司法量能 , 解決勞資爭議更快更有效率 , 平衡勞資之間勞工存在相對弱勢之情況
2-1. 討論出以行政職權可以調閱到的工作相關電子紀錄與既有刑事案件調閱辦法做完整接軌 , 以實務方式進行 , 設計需要的欄位內容以及找出可行的實行方式甚至進一步制訂相關辦法
2-2. 從根源簡化並降低勞工請求加班費時所需要的舉證負擔和時間 , 對於有爭議的加班事實可先做行政調查 並藉由調解或裁決迅速解決勞資爭議, 若案件進入訴訟過程可做為法官所需的依據來加速法官審理案件
2-3. 以工作時間建構勞工之勞動習慣 , 作為勞工是否遭遇不利對待或影響之具體評估依據 (如違法調職或懲戒性解雇)
2-4. 建立以電子郵件作為重大訊息傳達之具體評估標準和依據 , 除了可做為雇主是否有符合解雇最後手段原則之具體依據之外亦可避免弱勢勞工族群遭遇緊急危難時反遭解雇之情況發生!
三. 計畫範圍
3-1.雲端平台商 : Email 及各種工具軟體之使用者使用紀錄相關電子檔案
3-2.企業私有自管 : Email 及主要使用之工具軟體之使用者使用紀錄相關電子檔案
3-3.軟硬體產品原廠 : 維護及支援平台之使用者紀錄相關電子檔案
3-4.其他 : 遠端連線工具軟體之使用者使用技術相關電子檔案
四. 圖型及數據資料之具現化表示
圖1 : 我的常態勞動習慣圖型
圖2 : 工作時數異常圖型
圖3 : 勞動習慣改變造成工作時數圖型前後差異
圖4 : 不同勞動習慣造成工作時數和狀態之影響
圖5 : 電子郵件狀態時間戳記
圖6 : 郵件開啟且讀取之後設定為未讀取之狀態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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