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多前開始各種不幸陸續發生在我身上和生活中 , 甚至最後莫名其妙被解雇了. 由於我的工作記錄大多是網路上的數位足跡(電磁紀錄) , 原始資料由第三方單位持有 , 因此我從2021年中到現在一直在等待政府幫忙我取得我的工作時間和事實等工作紀錄.
一直等到前陣子NCC推出了數位中介法草案 , 於是我也花了點時間研究了一下!!
最後我想我可以很直白的跟NCC說 : 對不起 , 我不需要數位中介法 , 它也完全幫不了我 ; 建議相關單位能夠先完全了解目前資訊架構所使用的商業和技術模式之後再出手吧... 我真的很怕你們把那些國際大廠一一嚇跑 (我看到都嚇呆了)
這段時間在研究過Google 的隱私權政策和相關規定之後 , 我又發現Google和其他大廠其實已經都把遊戲規則寫得清楚明白了!! 依照現有法規就可以拿到我需要的資料了 , 只是實務上台灣一直沒有出現相關辦法來得以跟那些國際大廠實現"完整溝通"而已.
目前似乎只有各地的地檢署可以向各家大廠調閱個資(主要是因為刑事案件的需要)
我所需要的工作紀錄相關紀錄所需要的個資其實藉由地方政府的行政職權就可以提出申請的樣子 , 實際的可行方式只要依實際需求把既有的幾個法規彼此搭配組合應該就可以了.
依照目前法規 , 我應該只需要以個資法來委託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向Google等第三方單位調閱我的數位足跡(勞基法中工作相關資訊) , 格式可以依照檔案法 , 調閱到的相關資料也可用做勞動事件法的依據喔!!
"數位中介法"可以慢慢的修 , 但我已經等了一年半了!! 我只差一個公務機關行使行政職權幫我取得我的數位足跡而已 , 我也可以用我的專業知識來交換 , 先用互助找出可行方式之後也有個依據可以討論是否需要專法!
註:我有查到前端基礎建設計畫裏面有建置計畫建置與既有雲端業者配合的混合雲之類的案子 , 但我也一樣等不了那麼久了... 資訊技術進步神速,國家政府要需要再快再快再快些..
這幾年各大雲端平台商不只來台大幅徵才甚至在台灣建置了好幾座資料中心不是沒有原因的... 這些大公司把商機帶來台灣也幫台灣留住在地人才並且一直在創造未來!!
老實說"數位中介法"這個法案不僅僅直接暴露了政府與他們之間有好幾層技術落差 , 也不禁令人擔憂接下來國家重大政策--亞洲矽谷 是否能實現預期的效益...
我從出社會至今快二十年了 , 一直都在資訊服務業當工程師 , 專精在資訊設備基礎架構的職務上 , 從規劃/設計/安裝/建置/維護/除錯/教育訓練 甚至是服務或技術移轉至使用新技術的新設備上面 , 職涯生活幾乎都在新竹這個科技首都度過.
我選擇這個職務最主要的原因是這類工作具有極高的靈活性和彈性, 這讓身為單親爸爸的我能夠多方兼顧 , 也就是說早在COVID-19 疫情很久之前我就一直是位非典型勞動工作者.
隨著資訊科技不斷進步 , 竹科的客戶們也先後購入當時最新的資訊設備 , 同時我也配合著科技進步的演化不斷地使用各種新工具來調整自己的工作方式
<平衡者計畫第01號>
平衡者 : 001
專業領域 : 資訊基礎架構
工作方式及模式 : 非典型勞動之責任制工作者
發現的失衡處 : 國家級政府的 行政機關 及 司法機關 對於現今資訊技術認知落差太大 , 行政及司法遠遠追不上目前資訊科技進步的速度.
計畫目標 : 參酌判決及法令設計出適當的欄位以及執行方式和辦法 , 讓地方政府得以快速協助勞工調閱各種工作相關數位足跡(電磁紀錄) , 加速勞工請求加班費之時程 ; 藉以強化地方勞動主管機關行政調解量能並得以慢慢降低緊繃的司法量能.
適用法規 :
實體法 - 個人資料保護法(主) , 勞動基準法 , 檔案法 .. 等
程序法 - 勞動事件法 ..等
計畫主體項目 :
1.工作時間 (出勤時間)
2. 重要電子郵件之使用紀錄 (可做為解雇最後手段原則之評估依據)
3. 具體且真實呈現勞動習慣
個資持有單位 : ( Email 及遠端連線工具以及各類商用軟體工具之軟硬體商 , 企業私有軟硬體)
1.雲端平台商
2.硬體設備商
3.軟體產品商
計畫施行方式 : 以實務需求進行討論並找出適當的執行方式及辦法 , 進一步設計出相關標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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